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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市科协资助在汉举办高端国际
学术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我市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及科技社团在汉举办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凡在汉举办上述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会议经费不足的,主办或承办会议的单位可以向市科协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获得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批文。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为主办或承办会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及科技社团。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武汉市科协资助在汉举办高端国际学术会议申报书》(附件)一式二份、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六条 武汉市科协学会部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会议的学科领域、学术水平、影响力等因素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武汉市科协学会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批文中确定的会议规模,按国家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标准核定会议预算,并根据预算和会议经费缺口拟定资助额度,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上述预算的30%。评审结果和资助额度按程序对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会议经费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自筹,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九条 举办会议应遵循国际惯例,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十条会议举办单位要加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有义务接受武汉市科协和武汉市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科协提交会议经费收支明细和有关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 会议总结与成果凝练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科协提交会议总结,以及决策咨询建议或学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等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